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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七种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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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4:15:46
  • 本网讯(法律事物部 牟兰 供稿)编者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法律事务部总结了司法实践中七种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供大家学习。

    一、银行存款的保全

    一般存款冻结首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确认账户能否被系统查询并进行网络冻结,对于系统无法查询或不支持网络冻结的,执行法院需向银行出具冻结裁定及协助冻结通知书,以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限要求银行协助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特殊账户的冻结,如涉及民生保障性账户或资金、涉党政军性质账户或资金,如工会经费、党费等,专用账户或资金等,涉及被保全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账户或资金,法院会采取审慎冻结的原则,避免影响其基本生活。

    二、不动产的保全

    首先要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确定,如果是土地要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若是房屋,能分割的应当分割查封。

    三、动产的保全

    首先也要对动产价值进行确定,还应当提供该动产的权属证明、实际控制人、占有使用情况及具体位置。

    四、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位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实行托管的上市公司股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均可办理冻结,但对于冻结的效力,不同的执行机构产生的生效时间不同。执行法院通过证券公司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即刻生效,股票冻结后无法进行交易;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冻结的,冻结效力在当日收市15:00完成清算交收后方能生效,股票在当日15:00之前仍然可以交易。

    五、公司股权的保全

    股权不同于实物财产,确定价值缺少市场交易的参考,因此在保全阶段,除非被保全人能提供原料证明股权价值,否则被保全股权的价值应由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后确定。对于股权的冻结,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股权冻结的效力自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

    六、债权的保全

    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被保全人的债权总额,共有债权的,仅能冻结被保全人持有部分;冻结的效力,对于到期债权,禁止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未到期债权,债权是否到期不影响保全。

    七、知识产权的保全

    商标权、专利权是常见的知识产权保全对象,但其认定价值非经专业机构无法认定,因此执行法院一般会予以全部冻结。商标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冻结,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冻结,著作权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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